2)第2478章_医生笔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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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定我也会那样做的。那样的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技术下根本无法治疗,而且那种痛苦非常人可以忍受。虽然那样的方式对自己和家人太过残酷,但是用那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又何尝不是最好的选择?

  我曾经是医生,因为见过病人太多的痛苦,所以我是赞同安乐死的。可是,正因为我曾经是医生,也就更加明白这其中存在着太多的伦理学方面的问题。正因为如此,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对安乐死问题有着合法性。

  说到底,安乐死的实质是一个“死”的权利问题。任何人都有“生”的权利,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法则,法律也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。可是,既然人有“生”的权利,那么,人究竟有没有“死”的权利呢?对此,人们都会说,人,没有选择“死”的权利,如果说人有选择“死”的权利,那就是准许人的自杀行为;更进一步说,如果一个人选择自杀,在请求别人帮助他自杀的时候,也应当提供帮助。如果是这样,这个世界就不会安宁了,就会出现谋杀也可能“合法”的情况。但是,如果将无权选择死亡绝对化,那也将会出现新的问题。那就是,对于身患绝症,濒临死亡,“生”不再是他的幸福,而是巨大的痛苦的时候,病人选择宁静、有尊严的死亡的愿望,终将无法实现,因而只能忍受“生”的剧烈痛苦,在痛苦中等待自然到来的死亡,才能够得到最终的解脱。

  我认为,生命权既然是一个“生”的权利,就应当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“死”的权利。

  这就是有限的生命支配权。这不是说轻生是合法的,人没有选择自杀的权利;但是,到了身患绝症,临近死期,正在遭受“生”的极度痛苦而又不堪忍受,医务部门也予以认可的时候,人选择宁静、有尊严的“死”,应当符合生命权的定义。

  这样做,才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。他顿时沉默。此时我开...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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